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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法矯署綜字第1140201626號
主旨:本署為充實外部視察小組人才庫,擴大社會參與矯正層面,請貴機關(單位)協助推薦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7條、羈押法第5條及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
法)第4條規定辦理。
二、本署為擴增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以提供矯正機關遴聘委員之參考,請貴機關
(單位)協助推薦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推薦人選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備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業學養。
(二)需同意將資料公開於本署網站,作為遴選擔任本署所屬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參
考。
(三)非現任職或3年內甫自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離職者。
(四)無實施辦法第7條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情形:
1、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2、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3、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請依案附表件填載貴機關(單位)欲推薦委員相關資料後,函復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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