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秘書室  公告日期  2015/4/21
 主  旨  補充說明「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
 內  容 
有關教育部104年4月13日臺教綜(三)字第1040047848號函示「為使各機關處理公文有一致遵循標準,自104年3月25日起有關公文之期望、目的及稱謂用語,均無須挪抬(空格)書寫」,茲補充說明如下:

一、以往公文書寫為示尊重,於稱謂語及期望、目的語,均挪抬空格書寫,依教育部上揭函示自104年3月25日起無須挪抬(空格)書寫。

二、範例:
●修正前:
「○鈞部」、「○貴校」、「○鈞長」「○台端」、「請○鑒核」、「請○查照」、「請○核示」
●修正後(無須空格):
「鈞部」、「貴校」、「鈞長」、「台端」、「請鑒核」、「請查照」、「請核示」

三、各單位處理校內外公文(函稿、簽呈…),敬請配合辦理。

四、一般公文用語,請參考附件。

秘書室 敬上

 附  件  :  一般公文用語 ▼ 
 相關連結  :
 公告起始 :2015/4/21  公告迄止 :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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