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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同仁(屬正常班,非輪值人員)了解假日出勤之調班作業方式,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一、法令及適用原則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
息日。
(二)例假日不得出勤;如因業務需要於休息日出勤,應事先完成加班申請程序。
(三)本校非編制內職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編制內職員工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惟為維護同仁健康及落實出勤管理,仍請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四)如因業務需要於假日出勤,為避免連續出勤超過7日,應事先辦理調班為原則,若臨時
業務需要出勤,請於次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適當調移休假日。
(五)國定假日如因業務需要出勤,應事先填具「國定假日調移同意書」(可至人資處網頁下
載),並完成調班程序後始得出勤。
(六)同仁可至系統查詢個人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之安排情形,並依實際業務需求預先
辦理調班或加班申請。
二、調班作業路徑
校務資訊系統 → 人資處 → 排班作業 → 調班作業 → 本人調班 → 上班日期 → 尋找 → 填寫
資料 → 送出
三、調班原則
情形(一):週日(例假日)有出勤需求
如因業務需要於週日(例假日)出勤,應事先辦理調班,將原週六「休假日」與週日「例假
日」進行調整,調整後,週日為「休假日」,如確有出勤需求,始得依規定辦理加班。
情形(二):週六、週日均有出勤需求
如週六、週日均因業務需要出勤,得依實際業務需求辦理前後調班,原則如下:
週六「休假日」得調整至當週週一至週五擇日休假。
週日「例假日」得調整至次週週一至週五擇日休假。
調班後不得連續出勤達7日,並確保符合勞動法令有關例假及休息日之規定。
四、注意事項
(一)調班應於出勤前事先完成申請及核准程序為原則,若臨時業務需要出勤,請於次日起算
三個工作日內, 辦理適當調移休假日。
(二)假日出勤涉及加班者,除完成調班程序外,仍應依規定事前辦理加班申請。
(三)各單位主管及同仁於安排假日出勤前,請先確認個人例假日、休息日之排定情形,並依
實際需求辦理調班及加班申請。
(四)為避免因未完成調班或加班程序而影響出勤紀錄及相關權益,請各單位主管及同仁務必
於出勤前完成相關申請作業。
人資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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