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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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40118959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14年11月10日院臺打詐字第1141032617號函暨勞動部114年11月7日勞動關2字第1140144615號函辦理。
二、為免學生求職(打工)遭詐騙,導致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情事發生,勞動部於「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如附件示),增訂「雇主不得要求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等事項,以強化求職(打工)學生識詐意識,降低個人財務損失,另增列保障部分工時勞工權益相關規定,並配合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勞動法令之修正及更名酌修文字,同時配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新增之通勤協助內容,明定勞雇雙方應依該要點約定通勤協助事項等等,請未來或是目前欲在校外求職打工的同學確實提高警覺,並就附件內容自行參考運用。
學生事務務處生活輔導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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