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人力資源處  公告日期  2025/10/22
 主  旨  轉知教育部 函-檢送「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內  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363B號
主旨:檢送「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令釋發布後,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之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行政法人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二、現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符合前開情形者,得於旨揭令釋發布後3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
   並溯自令釋發布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附  件  :  函 ▼  |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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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25/10/22  公告迄止 :202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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