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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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1日來文函示:114年6月23日起執行中的產學合作計畫,其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未另支付相關空間/場地租金、利用費、使用費者,應報請教育部核可後始能進行,詳附件1。
二、研發處已進行相關案件盤點並擬訂因應措施(修法、產學系統之功能管控)。
三、依9/9主管會議決議,各場地管理單位若尚未訂定收費標準者,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請依循內部程序,簽請校長室同意後,檢附簽呈及核定的收費標準表予總務處林柏翔組長。
(二)上述程序,請於9月23日(二)前完成。
四、費用之訂定,可參照本校總務處「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詳附件2)或已訂定收費標準之管理單位(詳附件3-8),或依實際情況,自行訂定相關費用。
五、聯絡窗口:
公文程序、規範_智財產創中心:朱芊樺(分機11408)、李珈綾(分機22395);
收件、彙整_總務處林柏翔組長(分機1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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