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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壽鄉民字第1140012179號
主旨:有關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監察人員,請貴機關、學校惠予協助遴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20日花選一字第1143450071號函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規定,本次公民投票投開票所每所置監察員2名。
次依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 4 條第 10 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監察員由直
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投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後,視事實需要就第9條第2項各款所列
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三、投開票所監察員須年滿20歲且無公職選罷法第26條各款或第27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但年滿72歲以上或健康情形顯不足以執行監察職務者,
不得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
四、有意願擔任監察員者請詳實填寫附表名冊,請於6月20日至7月24日辦公時間內至本所報
名,並切結本人確實無不得擔任監察員之情事,以及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最近三
個月內戶籍謄本。並為維護監察員行使投票權,請以戶籍地與指定之投票所在同一村
(里)為優先。
五、檢附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名冊1份。
備註:本校教職員參與選務工作依例給予公假、不另給予補休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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