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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勞動部114年5月14日勞職授字第1140251769D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基於近年來國內陸續有勞工因暴露 1-溴丙烷致發生多發性神經病變之群聚案例,有其危害風險管理之必要,爰依其危害特性列入第二種有機溶劑, 以強化危害預防及管理機制;另為提升工程控制源頭品質管理機制,明定局部排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設計,並強化其設置及維護之管理,爰修正本規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1.新增 1-溴丙烷為本規則所稱之第二種有機溶劑。(修正條文第三條 附表一)
2.調整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消費量之計算方式,雇主應依有機溶劑實 際含量計算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五條)
3.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 常運轉之裝置。(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4.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由經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設計報 告書及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另明定設計專業人員之資格及訓練課 程、時數等規定,以提升人員之設計能力及裝置之性能。(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5.明定勞工於有機溶劑作業場所作業時,禁止吸菸或飲食,以警示避免 有機溶劑經由口鼻進入人體。(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6.為確保勞工安全健康,明定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 作業,且未設相關工程控制措施者,應佩戴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7.基於事業單位配合新增規定及完備行政配套所需之緩衝期,爰明定 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請儘速盤點實驗室化學品,如有運作本次公告新增列管之1-溴丙烷及裝設局部排氣裝置之場所,請參考相關規範,落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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