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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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發處為校對外統一窗口,受理教師申請外部各類相關計畫。應依計畫性質向研發處所屬單位(指:學術研究組、智慧財產及產學創業中心)提出申請,並配合相關作業。
二、教師以本校名義申請外部計畫時,若該項計畫歸屬研發處業務,須檢附本校公函(如申請、簽約、請款、結案等),其對外發文可由研發處所屬單位統籌辦理。
(一)若該項申請須備函辦理,校內截止日期為校外補助機構截止前4個工作天,並請申請人備妥相關資料送交研發處所屬單位辦理發函作業。
(二)於計畫執行期間,教師執行計畫之『細部作業』需對外發函至各單位(如:邀請外校講者辦理研討、推廣、工作坊、營隊、場地借用..等)事宜,則以計畫主持人所屬系所協助辦理函文作業。
三、教師以本校名義申請外部計畫時,若該項計畫不需檢附本校公函,但須校方用印者,請申請人填用印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資料會辦研發處所屬單位。
若無需公函或用印,由申請人逕行申辦者,請副知研發處所屬單位備查。
四、教師以本校名義申請外部計畫時,請依規定編列10%管理費,如外部單位有管理費上限,請檢附相關規定文件查核。
五、申請案若涉及校方配合款(自籌款),申請人應於計畫申請前完成校內簽呈核准程序,經同意後始得對外提出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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