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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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控管法人或團體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始可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進行採購,自103年6月28日起,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建置相關控管檢核機制,補助機關須先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登載補助公文發文日期、補助文號、補助起訖日期等資料,學校始得進行後續採購程序。
二、考量各校因教學研究需要,須於113年度提前採購授權使用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之電子期刊及資料庫等,本部將上網登錄本函,學校可於發文日起辦理114年度採購作業,經費執行期程至114年12月31日止。惟學校實際執行經費仍須以114年度核定經費為限(以付款日為準);倘非以當年度經費執行,致經費支用不符旨揭計畫要點所定「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其所稱執行完竣,指已完成核銷並付款。」規定者,學校應繳
回已受領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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