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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摘要說明:
一、103年7月3日起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機關,行業別不屬「行政機關」,全人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雇主對勞工應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章法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如果未完成職安訓練之工讀(臨時/兼任助理)學生,請於114年1月底前完成相關職安(或單位教育)訓練3小時,屆時本組將依法規嚴加查核,若不符上述規定者,將取消(系統管制)工讀資格。
※為維護學校及工讀人員雙方權益及職場安全,請各單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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