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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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校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
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之,其組成如下:
(一)職員工代表五至六人:由本校非主管之職員工推選產生。相同單位(包含學院、書院)以一人為原則。
(二)遴聘委員三至四人:由校長遴聘本校行政主管代表、專任教師代表擔任。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校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委員會委員。
二、投票方式:請至校務行政系統→人資處→投票系統→第九屆職員工申訴評鑑委員選舉
三、投票截止日期:113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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