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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影響緊急紓困金(急難救助金)及校外住宿租金補助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4日臺教高(四)字第1100077531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家庭經濟收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的學生,依教育部
宗旨規劃學生生活緊急紓困措施,含緊急紓困助學金(急難救助金)及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等二部份。
三、補助對象:就讀國內大專校院且具學籍之本國學生本人,或學生的家庭成員
(父母、法定監護人、配偶或其他具有撫養事實者),自110年5月1日起
經學校認定受疫情衝擊影響就學(非自願失業、減班休息或經濟急難,導致
學生本人就學困難,請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學校視學生家中經濟受疫情影
響之輕重及依緊急紓困助學金(急難救助金)提供紓困協助者。
四、緊急紓困金(急難救助金)補助:請洽本校人文處,受理窗口:郭芝穎組員#1549。
申請說明詳如:https://info.tcu.edu.tw/hot_news/news.asp?id=1100523001。
五、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請洽本校學務處生輔組 林欣儀組員#1202。
六、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請向各承辦窗口辦理。
七、其他注意事項:
(1) 受疫情影響學生本人若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之相關紓困補助金者,不得
再重覆請領「緊急紓困金(急難救助金)補助」。
(2) 109學年度第2學期,已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
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3) 學校認定受疫情影響,且109學年度第2學期具有校外租賃住宅事實之
學生,其申請所需文件及審核方式,仍比照原有「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
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辦理。
八、如發現有偽造事實或變造證件等情事,將追回已發給之補助金,並依本校獎
懲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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