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公告日期  2020/5/5
 主  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請遵循辦理。
 內  容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4月29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158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逕行下載瀏覽。
三、另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未經疾病管制署核准,設置單位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附  件  : 無附件
 相關連結  :
 公告起始 :2020/5/5  公告迄止 :2020/6/5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活動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