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公告日期
2020/5/5
主 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請遵循辦理。
內 容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4月29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158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逕行下載瀏覽。
三、另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未經疾病管制署核准,設置單位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附 件
: 無附件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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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
:2020/5/5
公告迄止
:2020/6/5
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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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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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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