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子女就讀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學雜費減免辦法
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奉核公佈實施 | ||||||||||
第一條 (目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同仁負擔其子女就讀本會所 各志業體得援用本辦法或因其特殊需要另訂之。 第二條 (適用對象)
凡於本會在職期間經試用考核通過正式任用之同仁有子女在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就讀者。 第三條 (申請名額)
申請名額不限;若同仁及配偶均服務於本會暨所屬各志業體者,其子女學雜費之減免僅得由 第四條 (申請標準)
本辦法之申請組別、評核標準及學雜費減免標準如附表:
凡具申請資格者,得於申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向所屬人事單位索取)。 二、本人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三、註冊費收據影本。 第六條 (申請時間)
凡符合資格者,應於學校通知繳費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凡逾期提出申請者即不予 第七條 (審查及核定) 申請資料由所屬人事、財務單位審查後,層呈權責主管核定。 第八條 (其他) 已領有本會暨所屬教育志業體提供公費生或清寒學雜費就學獎助學金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總執行長核定後公佈,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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