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大學公務車輛派借使用辦法                        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校長核准

第一條        慈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公務車輛之派、借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依使用性質分為二十人座公務車、八人座公務車、五人座公務車及貨車。

第三條        花蓮地區洽辦公務、授課等以自行前往為原則;如必須派車,以一級主管以上為限。

第四條        二十人座公務車派車以左列用途為限:

一、接送與公務有關貴賓。

    二、經校長核准者之教職員工團體活動。

    三、支援慈濟志業體調借。

第五條  八人座及五人座公務車派車以左列用途為限:

一、邀請外縣市之授課教師、演講者

二、接送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三、公差出席與校務有關之各種會議。

四、因其他緊急事故須使用車輛時。

五、經校長核准之派車。

六、支援慈濟志業體調借。

第六條  貨車派用原則:

一、支援慈濟志業體調借。

二、搬運公務用品。

三、社團活動搬運物品。

四、全校環境整理清運。

第七條  除榮譽校長、校長臨時交辦之接送工作及特殊緊急事故外,上班時間以外(含例假日)一律不派車;如因公務之特殊理由必須使用車輛時,應事先簽陳校長核准後依照派車規定辦理手續,始得派車。

第八條  庶務組按照各申請單位送達派車時間先後緩急依次調派,如發生派車時間重疊或其他緊急事故,致無車輛調派時,得通知原申請人停止或調整用車時間。

第九條  公務車派借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派車:

一、申請用車事由不詳者。

    二、申請人單位主管未核准者。

    三、申請日期不符者。

    四、花蓮地區教師授課、演講者。

    五、私人接送客人、朋友、參加宴會、往返機場、車站;或私人受其他單位邀請演講、授課、評審、評鑑或參與計劃成果發表者。

 六、里程在太魯閣以北,兆豐公司平林農場以南者。(里程外必要之公務派車,以專案簽准之文件影本送庶務組後,再透過網際網路填表傳送庶務組申請)。

七、為顧及安全性,各單位舉辦之戶外活動,如郊遊、畢業旅行、參觀教學活動一律不予派車。

八、承辦各類型學校會議、活動,未經校長核准者不予派車。

第十條  派用車輛,以送達為主,如需原車返回,請於派車單註明使用時間及理由;等候時間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第十一條 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乘車人如因急務擬赴他處時,需補填派車單,但以不影響已排定之派車班次為原則。

第十二條 公務車派借申請手續:

  各單位因公務之需要得於三天前利用學校網路填寫「使用車輛申請單」,向總務處申請派車。(三天內之臨時緊急派車,需先向庶務組長(或代理人)取得密碼輸入後再行送出。)。臨時緊急事件得請庶務組長核准派車,事後隨即補填使用車輛申請單。

第十三條 公務車駕駛應憑派車單開車,除緊急情況外無派車單者不得開車,否則如發生意外事故概由駕駛自行負責並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公務車備有司機,如申請者自行駕駛(二十人座公務車除外),駕駛人必須為本校專任教職員工或慈濟志業體員工,領有駕駛執照且有五年以上道路駕駛經驗;如違反交通規則遭受取締或駕車肇事,應由駕駛人員負擔罰款以及保險公司理賠以外自負額部分之費用。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人員,每日應將派車單內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詳加審核登記。

第十六條 本校公務車輛,除支援慈濟志業體調借外,未經校長核准,不得借供校外單位使用;經核准借用者,汽油等費用由借用者負擔。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