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待停車棚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完成後摘日宣告實施

 

 

慈濟大學車輛管理辦法

93.03.246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確保校區環境秩序安寧,維護人車安全,特訂定本校校園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車輛包括進入校園內之汽車、機車及腳踏車。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教職員工、學生、來賓、入校廠商工作人員及其所使用之車輛。

第 四 條  進出管制:

(一).學校大門每日開放時間:06:00至23:30。緊急或特殊情事者,得視情況辦理登記後放行。

(二).開放時間內,所有進入本校校區之車輛除貴賓禮車等特殊車輛外,都須持有本校發行或認可之車輛識別證由指定校門進出,開放時間外車輛請停放於校外,步行入校。

(三).各處室簽准舉辦之專案活動,如邀請校外人士到校參與,應知會總務處庶務組,並由庶務組通知警衛管制通行及停車事宜。

(四).夜間推廣教育學員依推廣教育中心製作學員證進出校門,逾期作廢,車輛依規定停放於停車格內,本項停車僅限上課時間有效,非上課時間不得進入停放。推廣教育學員停車,推廣教育中心須負輔導及協助管理之責。

第 五 條  車輛停放規定:

(一)、汽車:

1.教學區地下室汽車停車區:依分配位格對號停放,限教職員生及於校園工作之慈濟志業體同仁申請,基金會、醫院同仁早期已申請停車者得繼續繳費停車。

2.學生宿舍地下室汽車停車區:限住宿舍人員申請,車輛停放管理辦法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訂定之。

3.營建工程車輛因業務需要經核准進入校區者,限放置於所屬工作場地範圍內之停車場。

(二)、機車:

1.教學區:

教職員工及賃居校外學生均應按申請分配位格對號停放。

2.學生宿舍區地面停車場供住宿人員停放。車輛停放管理辦法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訂定之。

  3.住宿區人員機車一律不得進入教學區停放。

(三)、腳踏車:

.教學區:本校教職員生(含住校人員)於校區內標示或設置腳踏車停車格著,均可停放腳踏車於停車格內。

.學生宿舍區腳踏車停車場:車輛停放管理辦法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指導宿舍協進會訂定之。

(四)、來賓、洽公及參訪人員之車輛應正確停放於指定停車場之位格內。

(五)、除指定或標定之停車區外其他任何地點均不得隨意停放任何車輛。

第 六 條  車輛行駛動線:

(一)、所有車輛於校園內行駛應減速慢行,並遵守行車動線。

(二)、校區僅對於()貴賓及殘障人士蒞臨 ()郵車、搬運物品工務車、貨車進貨 () 其他緊急事故或重大活動時始由警衛人員開放車輛通行。

(三)、校區內汽、機車除依指定路線進出停車場外其餘道路空間禁止汽、機車進入及行駛。

(四)、遊覽車、垃圾車、焚化爐車輛、工程車及必要之公務車由指定之門進出。

第 七 條  車輛通行證申請:

(一)、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汽、機車、腳踏車應依規定申請車輛通行證,且以一學年一換為原則。

(二)、汽、機車通行證之申請每人以申請一種交通工具為原則,腳踏車不受限制。

(三)、汽、機車之收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反映管理成本酌收停車費。汽車每學期地下室停車場四千元、地面上停車場壹千元、機車每學年二百元、腳踏車免費。

(四)、汽車:

.凡本校教職員生(含研究助理)擬在教學區汽車停車場停車者,應透過學校網頁填寫汽車停車位申請表,傳送庶務組(學生請各系所助理協助填單),庶務組檢查停車位後通知申請人等待車位,或檢附行、駕照送庶務組審查,審查通過後,申請人至會計室出納組繳款,繳完款至庶務組領取感應(磁)卡及通行證。

.通行證遺失向總務處庶務組提出申請並繳交工本費一百元。

.本校兼職教師需開車至校授課者,可上網填單申請兼課教師臨時通行證,並於學期結束時收回繳還。

.學生宿舍區汽車停車位之申請由學生事務處統一作業。

  (五)、機車、腳踏車:

.教職員工:本校教職員工(含研究助理)擬在校區停放機車者,應先透過學校網頁填寫機車通行證申請單,傳送庶務組,再檢附行、駕照送庶務組審查核發通行證,每人限領用一證,腳踏車直接至庶務組申請。(換車者應申請換發新證)。

.學生:學生機車、腳踏車依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規定辦理。

.通行證遺失向總務處庶務組或生輔組提出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費五十元。

  (六)、教職員生之汽車,未領有本校通行證者,有必要進入校區時,應以駕照或行照換取臨時通行證方可通行。

(七)、教職員生汽、機車通行證之領用,限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之車輛。汽車通行證應置於前擋風玻璃左方,機車貼於正前方以利辨識。不按規定貼於正確位置者,視同違規處理。

(八)、車輛通行證感應器需依規定使用不可轉讓、出借、仿冒、虛報遺失,如有違犯,得撤銷其效力,並依情節輕重依法究辦。

第八條  管理權責:

(一)、總務處庶務組:

負責教職員工、來賓車輛通行證之申請、核發及校園違規車輛之勸導、上鎖及告發懲處等工作。

(二)、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負責學生車輛通行證之申請、核發及學生違規車輛之勸導、上鎖及告發懲處等工作。

  (三)、會計室出納組:

        負責依本辦法將所代收之停車證工本費、停車費、違規處理相關費用充作學校其他收入運用。

第九條、稽查管制

  (一)、未貼車輛通行證或為依本辦法規定停放之車輛均屬違規。

(二)、違規車輛得視違規情況予以勸導、拍照逕行告發,必要時加以拖離或鎖扣。違規停車經鎖扣之車輛,每天下午06:00時至07:00警衛人員或宿舍管理員負責開鎖。逾時未取車者,續扣至次日開鎖時間。車主於領回被拖離或加鎖之車輛時,須出示證件,並應至會計室繳清違規處理費,依繳費證明予以領車。違規處理費:汽車200元、機車100元、腳踏車50元。

  (三)、若被鎖扣之機車為校外人士(無通行證者),由稽查人員張貼違規告示單及登記,該人士欲取車時應予婉言告知並同意立即開鎖。若校內人士無停車證者應要求其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並依規定開鎖時間辦理及繳納違規處理費。

  (四)、違規車輛被鎖扣者,如破壞鎖具、拒繳違規處理費,除取消其爾後申請通行證資格外,亦不得辦理臨時通行證;並需賠償同等形式之鎖具,另視情節依校規簽請議處。

第十條        車輛管理之收費及違規處理費交由學校其他收入統籌運用。

第十一條  本校發給之通行證僅表示允許車輛在本校指定地點通行與停放,車輛若遭任何損壞、偷竊,本校概不負責。進入校區車輛如對本校各項設施造成損壞,其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本校並得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車輛丟棄於車棚或校區,依據本校無主廢棄車輛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