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大學教師評量辦法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第31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提昇本校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教育水準,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訂定本校教師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辦法接受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每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及講師每滿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者,相當於二次甲等研究獎。
五、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六、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作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第 三 條 各院、室及中心應依本法須分別訂定其教師評量要點,包括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並經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第 四 條 同一學年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一次評量。
第 五 條 本校專任教師未達評量標準者:
一、下學年起不予晉薪。
二、下學年起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三、不得提出升等及擔任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未達評量標準之教師下學年可申請辦理再評量,自再評量通過之次學年起恢復
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
第 六 條 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學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學年度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等)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第 七 條 自本辦法通過施行之日起算,任教授或副教授滿五年者,接受第一次評量;任助理教授或講師滿三年者,接受第一次評量。惟至九十三年七月卅一日止,任教授或副教授已滿五年、任助理教授或講師已滿三年者,應自九十三學年度起接受第一次評量。
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或借調期間。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
對於評量年數之計算如有疑義時得請求人事室進行解釋。
第 八 條 各院級單位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並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
第 九 條 會議之召開須達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
始得決議。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
第 十 條 對審核結果不服者,得依相關規定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對申覆結果不服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一條 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