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公 告(第二次)
主旨: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寒假留宿申請相關事宜,如說明。
說明:
一.對象:九十二學年第二學期申請住宿者。
二.住宿生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
(1)不返僑居地僑生。
(2)在校工讀有案者。
(3)參與教授之實驗工作或助理,且具教授出具證明者。
(4)研究生需於假期研究具系所證明者。
(5)應屆畢業生需於暑期參加國家考試並具證明者。
三.申請起止時間:
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週五)
逾期恕不受理。
四.寒假起止時間:
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週日)。
五.寒假留宿時間,計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止。
第二階段:春節關閉時間--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晚上八時至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八時止。
第三階段: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止
六.欲申請寒假留宿者,請至學務處生輔組領取寒假留宿申請單,
逾期恕不受理。
學務處生輔組 敬啟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