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使用說明
(1)
依據教育部94.8.4台社(一)字第
0940106287
號函辦理。
(2) 教育部規定各英檢機構要進行 CEF
架構之對照,並公佈於各該測驗系統之網站中,供機關學校或民眾參考運用。
(3) 本表之歐洲 CEF 語言能力指標為歐洲
CEF 語言能力敘述之譯文,由教育部提供。
(4) 本表為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所長鄭錦全院士主持認證專案之研究報告;
多益測驗與托福測驗之對照數據由ETS台灣區總代理忠欣公司提供。
(5)
(5) CEF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nd Assessment 歐洲
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係歐洲議會(Council
of Europe) 於1996年公佈,為一國際認定之語言能力指標。
(6)
N/A 為暫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