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799號
主旨:
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1號令公布一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總統府秘書長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90號函辦理。
二、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以保障教師權益。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