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公告日期  2023/10/24
 主  旨  環境部修正「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請參照辦理。
 內  容 
本指引於現有法規規定外,就「運作與存放管理」「場所管理」及「行政管理」面,提供相關安全檢查規範;且附件4及附件5之自主檢核表,可作為場所落實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之第一道防線。鑑於112年9月22日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房大火、造成重大傷亡,爰請加強場所參照指引建議頻率,確實做好自主檢查。

重申提醒運作與貯(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之機構,應定期辦理人員教育訓練,及執行相關人員確實知悉危險化學物品資訊之必要措施;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各主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教育、應變訓練規定,及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並留存紀錄。
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指派專人定期自主檢查運作或貯(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貯存安全性,且留存檢查紀錄;可燃性高壓氣體運作或貯(儲)存場所應設有專人管理。
(二)運作或貯(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之場所應有標示或設置公告版,管控進出人員。
(三)進行危險化學物品裝卸或移至其他處理設施時,應確 保有相關法規規定之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參與,及穿戴合適之個人防護裝備。
(四)停止或暫停相關營運時,應提前妥適處理留置在其運作或貯(儲)存場所之危險化學品。

請參考旨揭指引,持續落實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以維安全運作。

 附  件  :  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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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23/10/24  公告迄止 :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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