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公告日期  2019/6/13
 主  旨  轉知-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郵寄方式輸出入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內  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5月30日農防字第1081493667A號令辦理。
二、依據107年6月2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3項與第4項、第24條及第28條,自108年6月20日起,植物檢疫物原則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
輸入者將予退運或銷燬;另收件人如接獲無檢疫合格證明文件郵包時,應主動向本局申請檢疫,違反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考量各界仍有寄送少量植物檢疫物需求,凡屬收件人事先向本局申請並經核准輸入,或本局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仍可採郵寄方式輸入,並於郵包輸入時向
本局申請檢疫並繳納檢疫規費。請郵寄輸入許可一節,請至本局「郵包與旅客檢疫案件作業系統」(https://smartpq.baphiq.gov.tw)申請郵寄輸入許可。
四、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之詳細資訊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輸出入檢疫/植物輸出入檢疫/郵寄輸入植物檢疫物規定及說明(108年6月20日起新規定)
查詢(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8871)或洽詢所在地之本局轄區分局或檢疫站。

 附  件  :  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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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19/6/13  公告迄止 :201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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