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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03897號
主旨:檢送「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1份,請踴躍推薦,於108年3月29日(星期五)前將具體
事蹟表(word檔)、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檔)傳至enchi0809@gmail.com,並依說明
函送紙本資料各一式6份至本府教育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00196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
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
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檔案。
(二)請將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
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三)具體事蹟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
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1半,以半身照為宜)及
「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3MB-5MB,照片清晰
度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五、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推薦單位確實查證,本府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
,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六、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1份,電子檔請至良師興國網站/
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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