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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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目的:
本公司為羅致優秀青年學子,秉持獎勵生敦品之原則特訂定獎學就業計畫就業計畫 。
申請人員應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 就讀於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三年級在學學生,大學畢業後志願前來本公司服務,且非屬在職進修或就讀專班者。
(二) 大學三年級上學期操行成績達80分(或A-)以上,且學業成績平均達75分(或B)以上或名次在班級排名前30%者。錄取學生參加各該校辦理與國外或大陸之大學院校交換學生計畫者,學期成績應經原學校承認並取得換算成績(以下成績同),始予採計。
(三) 畢業後除義務役之兵役外無其他兵役服務義務,且不得選服研發替代役或轉服志願役。
(四) 未受領其他負有暑期實習或畢業後服務義務獎學金者。
(五) 大學期間未受學校記過以上處分者。
(六) 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兼具外國國籍。
2.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5. 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6.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8. 本計畫所須之各項證明文件有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
錄取名額:
正取30名,備取10名。
其他詳細計劃內容,請參考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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