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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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法規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
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二、適用對象:各單位聘用專、兼任人員部分,包括教練、業師、課程助講人員、研究人員(助
理)、外包承攬人員(進入校園執行工作者)等。
三、各單位於進用、或聘任上述人員前,應依附件批次檔格式,請相關人員提供資料。收集資
料後,以專簽方式陳核,並會辦人事室。
四、人事室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針對單位提供之資料進行線
上查核作業,並提供簽辦意見及查詢狀況。
五、專簽(檢附批次檔格式)經校長核准後,各單位始得進用、或聘任上述人員,於校內進行相
關工作。
六、敬請本校各教學、行政單位配合辦理,感恩~
人事室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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