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公告日期  2018/11/20
 主  旨  轉知-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針對使用有害生物及特定植物或產品輸入歐盟之相關規定。
 內  容 
一、依據WTO秘書處G/SPS/N/EC/276號通知文件辦理。
二、旨揭法規主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法規用詞定義(第2條):包含有害生物、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官方測試之定義。
(二)核准輸入之規範及條件(第4及5條):輸入旨述物品須事先向輸入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及其它歐盟法規之規範,
且確認使用後之有害生物或受有害生物感染之植物將銷燬或妥善貯存,始得核准輸入。
(三)輸入或於歐盟內運送同意函核發之規定(第6條)。
(四)使用期間之管理規定(第8條):需有專人管理,且使用期間須進行有害生物監測,如使用之物品本身為有害生物,亦須監測該有害生物是否遭其它有害生物感染。
(五)使用期間不符本規範之處理方式(第9條):輸入與使用期間如不符規定時,該國主管機關應提出糾正,並得撤銷或中止同意。

 附  件  :  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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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18/11/20  公告迄止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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