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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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師長同仁 大家好:
有關聘僱外籍人士在台工作,依人員類別說明如下:
(1)專職人員(教師、專任研究助理等):需透過人事室向主管機關辦理工作許可申請,經核准
後,才能開始聘任。
(2)各類兼任人員(在學生、校外人士等):
*請各用人單位在聘任前,應確實查核兼任人員之有效期間之工作證及居留證,並在「兼任
人員作業系統中」輸入工作證有效期限(非居留期限)。(換證時也要更新系統資料)
*資料應精確,並請做好證件備查,以利查核作業。
*在學生身分者:請留意學期中每週工時限制。
若有違法情事,所衍生罰鍰,將由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承擔。
另提供「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如下列,敬請務必遵循。
人事室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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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就業服務法
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由雇主向勞
動力發展署申請有效期限之工作許可函)
第 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居留證上註明:依親
居留)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者。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註:專門性或技術性之
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第 51 條 (前略)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上列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個人向勞動力發展署
申請個人工作許可證)
罰則:
1.未合法聘任外國人之情事,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情形
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並廢止
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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