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人事室  公告日期  2018/5/30
 主  旨  有關聘僱外籍人士在台工作注意事項,敬請各單位務必配合辦理
 內  容 
各位師長同仁 大家好:
  有關聘僱外籍人士在台工作,依人員類別說明如下:
(1)專職人員(教師、專任研究助理等):需透過人事室向主管機關辦理工作許可申請,經核准
  後,才能開始聘任。
(2)各類兼任人員(在學生、校外人士等):
  *請各用人單位在聘任前,應確實查核兼任人員之有效期間之工作證及居留證,並在「兼任
   人員作業系統中」輸入工作證有效期限(非居留期限)。(換證時也要更新系統資料)
  *資料應精確,並請做好證件備查,以利查核作業。
  *在學生身分者:請留意學期中每週工時限制。

若有違法情事,所衍生罰鍰,將由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承擔。
另提供「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如下列,敬請務必遵循。


                            人事室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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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就業服務法
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由雇主向勞
   動力發展署申請有效期限之工作許可函)
第 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居留證上註明:依親
     居留)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者。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註:專門性或技術性之
   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第 51 條 (前略)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上列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個人向勞動力發展署
     申請個人工作許可證)

罰則:
  1.未合法聘任外國人之情事,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情形
   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並廢止
   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附  件  :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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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18/5/30  公告迄止 :201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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