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綜合業務組  公告日期  2018/4/24
 主  旨  大學校院106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外生在臺實習事宜
 內  容 
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如附件)。

106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

詳情請參閱附件。

 附  件  :  要點規定 ▼  |  函 ▼ 
 相關連結  :
 公告起始 :2018/4/24  公告迄止 :2018/5/15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活動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