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綜合業務組
公告日期
2018/4/24
主 旨
大學校院106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外生在臺實習事宜
內 容
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如附件)。
106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
詳情請參閱附件。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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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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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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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
:2018/4/24
公告迄止
:2018/5/15
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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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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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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