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公告日期
2018/4/16
主 旨
轉知-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
內 容
一、本署原公布之「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指引」已停止適用,有關管
制性病原及毒素相關管理要求,請遵循旨揭作業規定辦理。
二、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設立之保
存管制性病原之實驗室、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同意,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設置單位未經本署核
准,不得持有、保存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三、旨揭作業規定已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網頁:專業版首頁>傳
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
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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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來函 ▼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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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始
:2018/4/16
公告迄止
:2018/4/30
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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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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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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