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公告日期  2018/4/16
 主  旨  轉知-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
 內  容 
一、本署原公布之「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指引」已停止適用,有關管
制性病原及毒素相關管理要求,請遵循旨揭作業規定辦理。
二、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設立之保
存管制性病原之實驗室、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同意,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設置單位未經本署核
准,不得持有、保存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三、旨揭作業規定已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網頁:專業版首頁>傳
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
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附  件  :  公文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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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18/4/16  公告迄止 :201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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