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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要點」(以下簡稱訓練要
點)辦理(如附件1)。
二、旨案之申請,惠請於107年5月底前,依函文所附之「107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暑期
學生實習窗口及受理名額調查表」及「107年度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暑期學生
實習窗口及受理名額調查表」(如附件2)各機關所提供之容額數及可接受實習之系(科、
所),逕洽受理實習機關窗口聯繫暑期學生實習事宜,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實習
申請表(如附件3)予擬申請機關單位窗口,完成申請程序。
三、其他注意或配合事項:
(一)依據訓練要點第4點規定,受理機關核定實習或訓練名額後,申請單位須檢送實習(訓
練)名冊(如附件4),實習(訓練)計畫書(註明受理機關或單位、學習科目、學習
內容、學習期間及考評辦法)予受理機關。
(二)依據訓練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單位申請學生實習或人員訓練,應與受理機關訂定契約
(如附件5);惟訓練未滿40小時者,不在此限。
(三)學生實習費部分,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
標準」(如附件6)第1點第4項規定,於學生實習開始後2星期內繳交實習費予受理實
習機關。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檢附保密切結書(如附件7),請提供實習學生填寫及簽名,並於報到時繳交實習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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