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教務處課務組  公告日期  2018/1/17
 主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107年度暑期學生實習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段。
 內  容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要點」(以下簡稱訓練要
  點)辦理(如附件1)。

二、旨案之申請,惠請於107年5月底前,依函文所附之「107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暑期
  學生實習窗口及受理名額調查表」及「107年度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暑期學生
  實習窗口及受理名額調查表」(如附件2)各機關所提供之容額數及可接受實習之系(科、
  所),逕洽受理實習機關窗口聯繫暑期學生實習事宜,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實習
  申請表(如附件3)予擬申請機關單位窗口,完成申請程序。

三、其他注意或配合事項:
  (一)依據訓練要點第4點規定,受理機關核定實習或訓練名額後,申請單位須檢送實習(訓
    練)名冊(如附件4),實習(訓練)計畫書(註明受理機關或單位、學習科目、學習
    內容、學習期間及考評辦法)予受理機關。
  (二)依據訓練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單位申請學生實習或人員訓練,應與受理機關訂定契約
    (如附件5);惟訓練未滿40小時者,不在此限。
  (三)學生實習費部分,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
    標準」(如附件6)第1點第4項規定,於學生實習開始後2星期內繳交實習費予受理實
    習機關。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檢附保密切結書(如附件7),請提供實習學生填寫及簽名,並於報到時繳交實習機關。

 附  件  :  附件1_訓練要點 ▼  |  附件2_受理名額調查表 ▼  |  附件3_實習申請表 ▼  |  附件4_實習名冊 ▼  |  附件5_學生實習契約書 ▼  |  附件6_收費標準 ▼  |  附件7_保密切結書 ▼  |  附件8_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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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18/1/17  公告迄止 :201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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