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研究發展處綜合業務組  公告日期  2017/10/11
 主  旨  教育部 -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
 內  容 

一、考量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事務之推廣,其樣態近年來益趨多元,相關契約規範應具有彈性且能因應不同合作樣態之原則性需求;另為使學校辦理產學合作進行學生校外實習,應周全學校推動機制之建置及落實,提高實習課程品質及維護實習學生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載明事項,增加產學合作人才培育之適用彈性。(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運作任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辦理校外實習產學合作契約應載明事項,並明定學生如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與合作機構所定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修正後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詳如附件。

 附  件  :  公文 ▼  |  條文修正 ▼  |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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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17/10/11  公告迄止 :2017/11/8
 主辦單位 :科技部  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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