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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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校內汽、機車停車位須繳費之師生,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本校教職員工之汽、機車停車費預訂於十月份薪資中進行扣繳。
二、學生及非本校同仁請於十月底前至本校出納組繳費,逾期未繳者將於十一月收回停車位,並追繳至十月前之停車費。
三、教學區106學年度機車停車證請至庶務組洽領,並貼妥於機車上。汽車停車證則無須換發。
四、無須繼續使用停車位者,請務必至本組辦理退回車位,以免繼續計費。
五、兼任老師申請「學期汽車通行證」得由各系所助理同仁代理申請。
六、本校「車輛管理辦法」暨「汽機車停車場管理要點」,請參閱庶務組網頁。
若有疑問請來電洽詢分機1303(校本部)、1352(人社院),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總務處 庶務組 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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