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
一、依據花蓮縣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4日花環空字第1060022010號函辦理。
二、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1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及第43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 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對於前項之檢查、鑑定及命令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機動車輛排放之污染物,不僅嚴重影響空氣品質,更對民眾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為減少機動車輛造成之空氣污染,花蓮縣環保局將不定期派員前往至本校校本部與人社院兩校區汽、機車停車場實施稽查,請本校教職員工生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敬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