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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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5日臺教高(一)字第1060124757號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8月30日
智著字第1061600655 0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
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
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
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故請同學務必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
作,以免觸法。
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登載該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取
得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請自行連結參考運用。
學生事務務處生活輔導組 敬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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