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學務處課外活動及場地器材組  公告日期  2016/8/10
 主  旨  <代公告>衛生福利部函釋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身分說明
 內  容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5年7月21日衛部護字第1051461389號函
辦理。
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
以,「被害人之…家屬…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
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該部依據法務部105年6月29日
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如附件)針對民法「家屬」規
定之適用略以,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但以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爰認定同
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
身分,有本法第15條第1項之適用。

 附  件  :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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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16/8/10  公告迄止 :2016/9/10
 活動起始 :2016/8/10  活動迄止 :2016/9/10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協辦單位 
 活動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