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交流組  公告日期  2026/10/20
 主  旨  【公告】修正「慈濟大學教職員海外交流補助辦法」Tzu Chi University Guidelines for Subsidized Faculty and Staff Overseas Exchange Programs
 內  容 
第一條 為促進本校國際學術與行政交流,並鼓勵志工服務與實習等海外交流活動,特訂定「慈濟大學教職員海外交流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
一、 本校教職員至海外進行學術與行政交流者。
二、 本校教職員帶隊前往海外進行國際競賽者。
三、 本校教職員帶隊前往海外進行志工服務、實習及教學課程者。
第三條 申請單位應於期間內繳齊規定資料提送審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 年度預算規劃:申請單位應於每年 10至11 月間,依全球事務處交流組公告,提交次年度之年度計畫經費預算編列表。
二、 初審與彙整:各系、所、科應先送交所屬學院審查;行政單位則由一級單位審查;經學院或一級單位相關會議通過後,統一以學院或一級單位為單位向全球事務處提送「年度預算編列申請表」。補助審查應參酌出團風險評估結果,並對應本校中長程發展目標作為審核依據。
三、 前者審核通過者須於活動前60天,至全球事務處提交活動申請表、交流計畫書及海外分支機構資源申請表等完整文件,逾期不受理。
第四條 補助項目:
一、補助國際來回臺灣與交流目的地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
二、生活費:受補助教職員應依人力資源處「慈濟大學教職員工公、差假及請假辦法」辦理公、差假;生活費之補助依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支付標準辦理。生活費之核發項目,應依審查結果辦理。受補助教職員應另自行投保旅遊不便險。海外交流期間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產生額外費用,應由相關保險依保單約定辦理,不得另向本校申請額外補助。
第五條 審核方式:
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全球事務長、人文長、人力資源長、研究發展長、會計長等單位代表組成「海外交流審查小組」,並由副校長擔任主席、全球長擔任執行秘書。審查小組得採實體會議或書面方式進行審查,經審定後由全球事務處公告。
第六條 交流活動結束,應於返國後二週內,繳交成果報告書(格式由全球事務處提供)及相關佐證資料(含照片5張),並將活動成果更新於單位網站,由所屬一級單位主管審閱核章同意後,由所屬一級單位轉送至全球事務處辦理,並檢附電子機票、登機證正本與代收轉付收據正本(抬頭應開立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與統一編號08152423),由全球事務處代為辦理結報手續;由會計處核發補助金。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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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 :2026/10/20  公告迄止 :202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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