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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投票通知】- 選舉115-116學年度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代表
說明:
一、依據本校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
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
務長、研發長、人文處處長、人力資源長等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全校職員工互選之,
遴選之職員工中應有二分之一為非主管職,各一級單位以二位為限。委員之任期一任二年
,連選得連任,會議召開時由副校長擔任主席。推選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候補委員
遞補。前項所有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投票方式:請至校務行政系統→人資處→投票系統→115-116學年度職員工成績考核委員
會代表選舉。
三、投票截止日期:1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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