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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志願服務法,表揚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升志願服務品質與效能。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說明,如下:
一、獎勵資格:
(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二)志願服務團隊: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二、申請期限: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評選內容及獎項、推薦方式、申請應備文件、評審方式及表揚方式等,請參閱附件。
四、其他未盡事宜與相關事項諮詢,歡迎隨時聯繫教資中心服務學習組陳惠茹,分機1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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